在建筑工程领域,工程款拖欠引发的纠纷长期困扰着行业健康发展。当施工方完成工程节点或竣工验收后,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屡见不鲜,由此产生的利息计算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。从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来看,超过60%的案件涉及工程款利息争议,这不仅考验着法律适用的精准度,更直接影响着建筑市场主体的权益平衡。
法律基础与规范体系
《民法典》第807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,该条款构成利息计算的核心法律依据。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延伸,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(一)》第26条具体规定了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,形成了“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按法定”的基本原则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各地高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存在区域性差异。例如江苏高院《建设工程案件审判指南》明确将垫资利息与工程欠款利息区分处理,而广东地区则强调工程验收合格作为利息起算的重要节点。这种规范体系的多元化特征,要求实务操作中必须结合具体地域司法政策进行研判。
合同约定的效力边界
工程合同中的付款条款直接决定利息计算起点。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合同约定“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97%”,此时利息起算日应为约定期限届满次日。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,按照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规定,应以工程交付日为起算点。
对于利息计算标准,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,但存在两个限制:一是不得高于LPR四倍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贷条款;二是不得排除承包人的法定利息请求权。北京三中院2022年审理的某装饰工程纠纷案中,法院就因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超出法定标准而予以调整。
司法认定的时间节点
工程交付日、竣工结算日、起诉主张日这三个时间点在实务中常引发争议。最高人民法院(2019)民终347号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显示,在工程未实际交付且双方未办理结算情况下,可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。这种认定方式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,防止建设单位恶意拖延结算。
对于工程存在质量争议的情形,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32条设置的质保金制度直接影响利息计算。杭州中院在2021年某市政工程纠纷中判定,质保金部分的利息应自质保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,而非整体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时起算,这种区分处理方式获得学界普遍认可。
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
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时,需对付款条件成就、催告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理的某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中,因施工方未能提供完整的工程进度确认单,导致其关于逾期付款起算时间的主张未被采纳。这提示市场主体必须重视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留存。
鉴定意见在利息计算中具有特殊地位。当工程存在变更增项时,河北某工程造价纠纷案显示,法院优先采信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咨询报告。若单方委托鉴定,则需要结合施工日志、监理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,否则可能面临不被采信的风险。
特殊情形的裁量空间
在建设单位破产清算场景下,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存在法律空白。南京中院2023年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中,创造性适用《企业破产法》第46条,将利息计算截止时点提前至破产受理日,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破产法精神,又未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。
新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争议为利息计算带来新课题。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指出,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导致的付款迟延,可酌情免除部分利息。但该免责条款的适用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管制措施的直接证据,单纯以经营困难为由难以获得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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