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定义与性质:
中介不作为:指的是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,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,如未积极提供信息、未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或未协助促成交易等。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约的一个方面。
合同违约:更广泛的概念,指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,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。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的不作为,还可以是支付迟延、质量不符等多种情形。
2. 责任依据:
中介不作为的责任通常直接依据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,特别是第九百六十二条,要求居间人必须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,并且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合同违约的法律依据是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及后续相关条款,它涵盖了所有合同类型中的违约行为,规定了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。
3. 具体表现:
中介不作为可能表现为中介人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,未积极调查核实信息,或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助和沟通。

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多样,除了中介的不作为,还包括但不限于延迟交付、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、违反保密协议等。
4. 责任承担:
对于中介不作为,如果构成违约,中介可能失去请求报酬的权利,并可能需要赔偿委托人的损失。
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广泛,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、支付违约金、赔偿损失等,具体根据违约的性质和合同条款而定。
5. 救济途径:
遭遇中介不作为时,委托人可以通过协商、要求中介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的方式寻求救济。
合同违约的救济则更加灵活,除了上述方法,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,或在特定条件下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。
中介不作为是合同违约的一种特定情形,专注于中介服务中的未履行义务,而合同违约是一个更普遍的法律概念,适用于所有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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